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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刚刚发文明确:2023年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2023-01-31 14:29:49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2022年起,全国各省市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很多省市都延长了产假、陪产假。

    大家都知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可以通过生育津贴的形式进行报销,但:

    各省市奖励的产假能否由生育津贴支付呢?

    延长的产假天数应该怎么发放工资?可以不发吗?

    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近期,一省市发文明确了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赶紧跟鱼小保一起看看~

    广东省发文明确

    最新版产假工资这样发!

    1月11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卫健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对育儿假和护理假请休规则、假期待遇做了具体规定。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政策原文: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82488.html

    《通知》中的这几个重点需要抓住:

    一、明确产假、陪产假等相关假期工资发放问题

    通知中明确根据《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鱼小保拓展: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为: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再来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所以根据以上条例不难知道,根据最新版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不能通过生育报销的形式进行报销,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产假与陪产假期间,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明确育儿假、护理假待遇享受标准

    同时条例中也明确了育儿假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待遇享受标准:

    1、育儿假、护理假不可叠加享受

    育儿假

    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护理假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2、育儿假、护理假不计入年假假期

    《通知》明确,《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奖励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应该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现目前各省市的奖励产假已经基本确定,并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这个延长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来具体看一下:

    1、郭某与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郭某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

    处理结果:裁决某公司向郭某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745号案件当中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故太极龙公司应向张某补发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休产假期间的工资4400元。

    其中补发的产假工资按照2020年2月26日张某与太极龙公司签订《开收入证明协议书》,确定张某月工资2200元。

    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773号案件认为:关于60天的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张某某已经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了113天(98天+15天)的生育津贴,但是没有领取增加的60天产假的工资,因此,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张某某60天的产假工资13332元(6666元×2个月)。

    另查明,张某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666元/月,其2021年1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由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缴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绿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2021年2月恢复由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缴纳。

    根据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延长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发放的标准是基本上是以月平均工资为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这一问题又了明确规定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所以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应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女职工可以提前结束产假吗?

    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经常有公司的女职工基于各种原因例如爱岗敬业、家庭经济困难等产假期间想提前上班,例如公司的产假时间为160天,有女职工向公司提出希望只休110天,提前50天上班。

    提前上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呢?

    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上不提倡劳动者产假期间主动要求提前上班,但并无禁止性规定,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不违法。在裁判文书网很多类似司法案例,都没有认定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违法。

    女职工主动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即可,公司批准即可。申请书可参考如下表述: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那女员工提前上班,企业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在产假期间工作,不可以享受双倍工资。

    相关司法判决:

    (苏素云与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6-18;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厦民终字第1422、1425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未休产假三倍工资差额。公司已为苏素云缴交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苏素云生育小孩,在法定产假期间,依法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苏素云产假上班期间公司也已支付了工资。苏素云主张未休产假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厦门中院)认为:

    公司已为苏素云缴交生育保险,苏素云法定产假期间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苏素云产假上班期间公司也已支付了工资。

    现苏素云主张未休产假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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