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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20号发工资竟违法?工资这些事,你要知道

2024-02-05 14:15:39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近日,一则热度很高的案例引发人们对工资的热议。

    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每月20号发工资竟违法?今天鱼小保来和大家聊聊发工资那些事。


    一、什么是工资?工资发放时间有明确规定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

    各地对于工资支付时间规定有所不同,以开头案例的发生地深圳为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深圳的地方法规的要求来看,如果一家公司按自然月作为工资支付周期,在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下,每月22日是支付上个月工资的最后期限。

    如果超过22日支付上个月工资,按照深圳的司法实践,基本上会被认为构成拖欠工资,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连续多月晚发工资违法吗?员工能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工资连续多个月晚于原定时间发放(三、四天),算拖欠工资吗?员工能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未及时”,我们必须理解以下问题:

    1、是否的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报酬都构成“未及时”支付?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有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同时各地在实务中出于公平、合理、诚信原则考虑,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如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就规定: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延迟支付多久构成“未及时”支付?

    对于该点,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延迟几天属于“未及时”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说法。

    现行法律法规中,部分地区出于公平考虑,如果在员工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已经改正的,员工可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要求不予支持。如浙江、深圳。

    在前述情形下,如没有相应可以延迟支付的情形,且员工在单位支付工资之前提出解除的,即使拖延时间只是3、4天,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很有可能得到支持。


    三、公司不发工资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了解关于工资的基本规定,避免因为工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关于工资发放你还有什么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评论~

    来源:人力资源杂志网、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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