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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爱问木子 于 2008-11-24 10:33 发表 
我要下载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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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4月30日
【发布文号】陕社保发[2005]71号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5]71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接续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认真做好并轨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按全省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未实现再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两类人员新的缴费地点与原单位缴费地点不一致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认莫做好并轨国有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及其余欠费的治理回收工作
对并轨过程中一次性全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要求企业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应与企业签订补缴协议。补缴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其中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要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三、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
对符合并轨条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4050”人员,由企业按社会保险缴费协议规定代收代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难以再就业的“4050”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四、享受财政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及个人账户记录
1、对符合并轨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4050”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助的人数核定缴费数额并向企业出具批复文书。
2、每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标准按并轨上年度所在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并轨当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乘以并轨当月至到过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总月数确定。补助企业的总额为每个人员的补助额之和。
3、财政一次性补助与以后年度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由企业每年逐人计算,按月或按年申报缴纳。
4、个人账户记录。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并轨企业享受财政补贴人员《花名册》和省财政厅补助资金到账通知(由省局统一转发)等,按企业建立缴费台账,台账的收方记录财政补助总金额和企业并轨以后年度所在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差额缴费,摘要栏须载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以及企业差额缴费等;付方记录划入个人账户数额,逐年结转金额。
依据缴费台账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数额,逐月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并轨以后年度,企业不能缴纳因缴费基数增长所形成的差额部分时,先从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中划拨资金记录个人账户。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