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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下载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发[2005]71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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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社保发[2005]71号

引用:
原帖由 爱问木子 于 2008-11-24 10:33 发表
我要下载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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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4月30日
【发布文号】陕社保发[2005]71号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5]71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接续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认真做好并轨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按全省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未实现再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两类人员新的缴费地点与原单位缴费地点不一致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认莫做好并轨国有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及其余欠费的治理回收工作

对并轨过程中一次性全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要求企业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应与企业签订补缴协议。补缴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其中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要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三、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

对符合并轨条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4050”人员,由企业按社会保险缴费协议规定代收代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难以再就业的“4050”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四、享受财政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及个人账户记录

1、对符合并轨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4050”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助的人数核定缴费数额并向企业出具批复文书。

2、每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标准按并轨上年度所在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并轨当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乘以并轨当月至到过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总月数确定。补助企业的总额为每个人员的补助额之和。

3、财政一次性补助与以后年度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由企业每年逐人计算,按月或按年申报缴纳。

4、个人账户记录。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并轨企业享受财政补贴人员《花名册》和省财政厅补助资金到账通知(由省局统一转发)等,按企业建立缴费台账,台账的收方记录财政补助总金额和企业并轨以后年度所在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差额缴费,摘要栏须载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以及企业差额缴费等;付方记录划入个人账户数额,逐年结转金额。

依据缴费台账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数额,逐月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并轨以后年度,企业不能缴纳因缴费基数增长所形成的差额部分时,先从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中划拨资金记录个人账户。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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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3]21号

引用:
原帖由 shaguang 于 2008-11-17 17:03 发表
需下载陕劳发[2003]21号
【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3年2月19日

【发布文号】陕劳社发[2003]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单位的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核定后,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地税部门可以复核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审核确定。

二、缴费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收入之和。单位工资总额超过单位总人数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积数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三、缴费单位要建立并实施缴费公示制度,每年要定期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内容包括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接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通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负责制,加强本市、县(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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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引用:
原帖由 dfhzdf 于 2008-9-16 19:44 发表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 ...
【文件标题】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农村信用联合社、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4日
【发布文号】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

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各办事处、咸阳市联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各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解决短期合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陕社保发[2006]1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包括业务一线代办员、各工勤岗位临时工等各类短期及临时用工);从2O06年9月1日起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以县(区)联社为单位,在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养老保险业务。

二、各县(区)联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社会统筹的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临时工工资”栏为准,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参加社会统筹前(2006年9月以前)一直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按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3年以前一直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最早从1993年1月1日开始补缴费;1993年以后一直在信用社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费。补缴费时要统一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如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或协议等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原始资料。按当时地方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四、在原企业已参保的职工,现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不再重复参保。

五、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已将单位缴费部分发给个人的,其中,已在当地参保缴费的职工,可将参保关系转入信用社,不再补缴;个人没有参保缴费的职工,此次补费时单位部分由本人缴纳,本人不愿补缴的要与单位签定协议书。

六、参保缴费的短期合同工在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按规定接续、转移、继承或退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各联社对短期合同工参保后的个人缴费台账、账户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模式和长期合同工一样。各联社在按月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养老保险业务报表的同时,必须向各地(市)办事处抄报一份;由办事处汇总上报省联社备案。

八、各联社对短期合同工的失业保险等其它各项国家法定保险,依此办理。

九、各联社要在完善短期合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做到用工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短期合同工的属地参保工作。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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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邮联[2006]41号

引用:
原帖由 dfhzdf 于 2008-9-16 19:44 发表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 ...
【文件标题】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邮政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发布文号】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陕邮联[2006]41号

 

各市邮政局、省局直属各单位、西安邮区中心局,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邮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根据陕社保发[2006]141、19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邮政企业劳务工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直接从事邮政通信生产的劳务工(已实行劳务派遣人员暂按原渠道进行参保)。

二、参保方式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参保”原则,各市邮政局及直属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㈠以市邮政局为单位统一在各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不再延伸到县级。

㈡西安市邮政局、西安邮区中心局和省局直属单位使用的劳务工统一委托信德人力资源公司实行劳务派遣,按照劳务派遣方式参保缴费。

三、参保缴费基数

单位和劳务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由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保相关政策和邮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㈠在原企业已参保的劳务工,现在邮政企业从业的,不再重复参保。

㈡以个人身份在社保机构参保的劳务工,现在邮政企业从业的,可按原参保方式继续参保,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邮政企业。

㈢个人未参保、又不愿在邮政企业参保的劳务工,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务合同或使用关系。

㈣参保缴费的劳务工在与邮政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社保相关政策办理参保关系变动。

五、工作要求

㈠各单位严格按照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按月及时缴纳保险费、报审业务月报表。同时将当地社保机构已审核的养老保险月报表报省局人教处备案。

㈡各单位要坚持在签订相关用工合同的基础上办理参保手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㈢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依照有关规定,认真指导和协助邮政企业做好劳务工的属地参保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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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1999]12号

引用:
原帖由 dfhzdf 于 2008-9-16 19:44 发表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 ...
【文件标题】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9年2月24日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2号

 

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2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险字[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仅限于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城市执行。

二、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请你省研究确定。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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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3]23号

引用:
原帖由 dfhzdf 于 2008-9-16 19:44 发表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 ...
【文件标题】关于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3年1月24日

【发布文号】陕劳社函[2003]23号

 

关于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3]23号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原在集体企业工作,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比照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即可以按50周岁的年龄退休。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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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5]125号

引用:
原帖由 dfhzdf 于 2008-9-16 19:44 发表
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06]185号

关于陕西邮政企业劳务工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邮联[2006]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 ...
【文件标题】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3日

【发布文号】陕劳社发[2005]125号

 

关于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1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做好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就工伤1-4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鉴定为1-4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可以由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各自按规定的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后,被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在发生工伤和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比例进行补缴(含利息)。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企业政策性破产被鉴定办工伤1-6级、已纳入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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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uyunlong2008 于 2008-11-23 21:50 发表
我全都向下,可以吗,谢谢
呵呵,一个一个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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