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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急需陕政发[1983]32号文件,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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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iaocola 于 2008-11-27 16:44 发表
我急需陕政发[1983]32号文件,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谢谢!!
【文件标题】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 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年3月18日
【发布文号】陕人险发[1991]63号

 

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人险发[1991]63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委、科技干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企事业单位:

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资标准,是党和政府对科技工作者的关怀。为了切实搞好我省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及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科技干部局和陕政办发[198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条件掌握,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的主要作者或发明者,下同)。

⒉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国家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三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的获得者。

⒉曾获省和国家部委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⒊曾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

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

⒉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被省和国家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其贡献相当于本文㈢的1项规定)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高级专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样式附后)一式三份,附单位的报告和专家本人有代表性的奖状、证书、荣誉证等的复印件,经地、市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批执行。

已经办理过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上述条件者,亦可按此通知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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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
转自我要社保网,原文:http://www.51shebao.com/bbs/thread-1020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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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j1589842 于 2008-12-29 22:05 发表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
转自我要社保网,原文:http://www.51shebao.com/bbs/thread-10204-1-1.html
【文件标题】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发布时间】2002年9月23日

【发布文号】[2002]后联字第3号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后联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报到通知中予以注明,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四、军官、文职干部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填写《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见附件),交给本人,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应当将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要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八、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包括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工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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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3]33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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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5日
【发布文号】陕办发[2003]33号

 

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03]3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一、(略)……

二、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待遇

㈠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要继续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㈡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参保条件的其他企业,当地政府也应督促其尽快参加养老保险。这些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军转干部,其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 1996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军转干部,其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转业到企业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对未参保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㈢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由企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程序批准,可提前退休,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

㈣未参保企业中已退休军转干部的养老金和今后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及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以下(略)……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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