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条款
第四条方案参加人
第五条资金筹集和缴费
第六条帐户管理
第七条基金管理
第八条年金支付
第九条终止缴费
第十条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修改方案的条件
第十二条修改方案的程序
第十三条方案终止的条件
第十四条年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方案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方案解释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我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我公司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激励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公司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我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员工;也与员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强化年金激励、约束功能。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四)效益原则。
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正常情况下,公司按照本方案规定原则支付年金缴费,在公司效益好时还可以多缴,出现亏损时少缴或暂不缴
第二章 主体条款
第四条 方案参加人
(一)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式服务期满一年,并在本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均可以加入本方案。
(二)符合参加条件的本公司员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企业年金申请表》,并经公司签章确认后成为本方案的参加人。
(三)参加人的权利:
1、参加人合法享有领取年金待遇的权利;
2、参加人享有其个人账户中归属于本人的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的权利;
3、参加人有获得有关本方案的资料信息的权利;
方案文本和修改说明;参加人退出本方案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4、参加人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1)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本方案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5)有权变更个人信息表中的指定事项;
6)有权要求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和账户管理人就不理解或错误记录、事项做出说明。
(四)参加人的义务:
1、委托公司每月从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本方案的个人缴费;
2、委托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承诺遵守本方案的全部规定。在未达到第八条(一)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方案是否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五)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退出本方案。退出本方案后员工个人和公司都不再缴费。
1、参加人可以自愿退出本方案。退出时须向公司年金理事会提交个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经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后即退出本方案;
2、聘用合同终止,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参加人从聘用合同终止之日退出本方案;
3、聘用合同期未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关系,参加人从与公司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退出本方案;
4、聘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参加人从其离职之日起退出本方案;
5、年金参加人不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
6、符合第八条(一)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公司对其缴费义务同时终止,参加人退出本方案;
7、参加本方案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又再次加入的员工,其在本方案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公司不再补缴员工在退出期间的企业缴费部分。
第五条 资金筹集和缴费
(一)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本方案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实行全额积累。
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部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投资收益
(二)企业缴费
1、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企业缴费部分按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提取,依照本款第2点所列的分配方案,按月划转到帐。企业年金费用中公司出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2、缴费分配方案
企业年金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月缴纳。
员工缴纳金额比例如下:
副总级及以上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缴纳;
经理级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的比例缴纳;
主管级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缴纳;
一般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
企业缴费金额比例如下:
将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作为保障部分,不分员工的岗位职级,统一按照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
将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另4%作为激励部分,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按员工的岗位、职级、贡献等结合年度绩效评估分不同等级缴纳
3、公司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待公司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公司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3年,本方案终止。
(三)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1、参加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2、个人缴费周期与企业缴费周期相同。
(四)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缴费方式及企业缴费的分配方式。
(五)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公司和参加人个人缴费之和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六)企业年金缴费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调整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公司根据员工个人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全年总收入调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
第六条 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一)个人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账户管理人以本方案参加人的名义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企业子账户及员工子账户。企业子账户记录公司向员工缴纳的各期缴费、投资运营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子账户记录员工本人缴纳的各期缴费、投资运营收益、余额等信息。同时以年金计划的名义建立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记录和反映本方案资产的各种信息,包括公司整体企业年金基金权益余额和相关收支活动及未归属权益等情况。
(二)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1、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子账户,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员工子账户。
2、收益分配日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计入个人账户。
3、满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当发生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员工在计划内转移、退出计划等情况时,在个人账户中进行记录。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1、员工离开公司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经公司同意其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部分或全部转移。员工转到其他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工作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入保留账户。
2、员工年金个人账户达到支付条件3年后仍未领取也无法确定受益人或继承人的,由年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清算账户资金,并注销个人账户。
3、无法转移的情况及处理办法。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第八条(一)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参加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由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期间,所需的管理费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账户管理人可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
1)参加人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原因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原有账户积累额不参加收益分配。待可以转移时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达到支付条件时予以支付;
2)参加人在入学、参军期间未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原账户积累额参加收益分配;参加人在入学、参军期间已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原账户积累额不参加收益分配,待可以转移时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达到支付条件时予以支付;
3)参加人离开本单位失业期间,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原账户积累额不参加收益分配。待可以转移时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达到支付条件时予以支付。
(四)个人账户的注销。
1、参加人在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2、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五)企业账户的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留存比例部分及分配尾差作为未归属收益计入企业账户,在当年底的个人账户中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 基金管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参加人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二)基金管理
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其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2、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委托给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3、企业年金理事会设立企业年金基金专户用于归集当年提取和收缴的企业年金,归集完毕后,企业年金理事会将公司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进行基金托管管理。
4、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基金分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按照员工出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年金支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人,可以领取本方案的企业年金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在退休前死亡;
3、出国定居。
(二)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1、符合第八条(一)1的参加人:
1)须由本人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并经企业年金理事会核实无误后,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2)申请时需填写个人企业年金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2、符合第八条(一)2的参加人:
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实无误后,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2)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3、符合第八条(一)3的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参加人本人或由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实无误后,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三)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1、符合第八条(一)1的参加人,按个人账户缴费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计发,参加人一次性领取。
2、符合第八条(一)2的参加人,由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符合第八条(一)3的参加人,由参加人一次性领取。
(四)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
1.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2.参加人死亡当日;
3.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日。
从上述时间开始,公司以及除参加人及其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转移资金。
(五)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1.参加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继承人,由年金理事会审批备案。
2.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受益人更改申请表,交至年金理事会审批备案。
(六)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个人账户中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公司为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2.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第六条(三)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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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tt1111 于 2008-9-12 17: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