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2
发新话题
打印

[咨询] 工伤假的工资支付问题

新手必读:【论坛规则导航】|【社保资料目录 汇总】|【严禁灌水】
请使用IE或右键另存为下载,工具下载有可能会多倍扣币
把本帖网址贴到MSN/QQ,就可以获得社保币【点此复制】 宣传中心  

工伤假的工资支付问题

请问在该员工休工伤假期间,月工资是按照其在职工资标准发放吗?谢谢

TOP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2005-12-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O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第十九条 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二)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四)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按本条(一)、(三)款的规定执行,并发给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伤者或者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者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其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了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

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被保险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享受国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保险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企业支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支付纳入统筹范围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本帖最后由 matt1111 于 2008-5-18 23:02 编辑 ]
New comer

TOP

挺详细,谢谢matt1111 提供的信息,不久的将来我也能为其他人解决问题了,

TOP

学问无止尽,虽然本身现阶段不在北京打工,正所谓“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不该安易于现状,总该居安思危广纳百川啰
New comer

TOP

1111
太厉害了
而且也很热心~
论坛精英啊

TOP

回复 2# 的帖子

很是精华的内容, 收藏了,谢谢
subrina

TOP

引用:
原帖由 matt1111 于 2008-5-18 22:59 发表
2005-12-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
不好意思,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48号令已经废止,应该按照140号令的规定执行。

TOP

引用:
原帖由 tracy0202 于 2008-5-18 22:34 发表
请问在该员工休工伤假期间,月工资是按照其在职工资标准发放吗?谢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新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TOP

胖子不是一般两般的专业啊,改天一定得给大家做个培训才不浪费了你满腹学问啊
一个人,出生了,这就不再是一个可以辩论的问题,而只是上帝交给他的一个事实。既然上帝给了你我生命的机会,我们还要向生活索取什么?

TOP

这个规定已作废了

这个规定已作废了,下了我一跳,仔细查了查,才知道这个规定已经作废了。

TOP

回复

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TOP

众人拾柴火焰高,顶一个

TOP

谢谢提醒哦

TOP

各地方的规定区别还是挺大的

TOP

引用:
原帖由 爱吃馅饼的胖子 于 2008-6-16 13:39 发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新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抱歉一时失察年份弄错(应该是1999/11/18)!感谢更正!
不过上文所指第31条之法条内容非阁下所转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199911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New comer

TOP

 16 12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