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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税务总局一天连发两条公告,个税汇算清缴办理倒计时

2020-01-07 20:07:06

      刚刚!税务总局一天连发两条公告,个税汇算清缴办理倒计时

      2019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9年第44号。


      以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税务总局还在强调个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足以证明这一政策,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的。

      个税汇算清缴政策一公布,对于我们员工来说,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到手的工资又变多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也有同样的疑问,那么一看你就是还没有完全了解个税汇算清缴。

      都2020年了,还不了解个税汇算清缴的小伙伴,要仔细看看了。

      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

      汇算清缴的内容,正是我们到手工资会变多的原因。

      根据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参见下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关于年终奖的温馨提示:对于总收入比较高,年终奖数额比较大的人来说,不并入综合所得比并入综合所得要适用更低的税率,更为划算哦!

      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办理汇算清缴的三个注意事项

      1.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2.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正常补税不存在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补缴平时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且《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温馨提示

      在办理年度汇算的细节方面,纳税人可能还会有诸多疑问。税务机关已经推出一系列的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个人所得税手机APP、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请大家及时予以关注。

      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重新修订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所需附件可以移至税务总局官网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09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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