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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社保,发生工伤了怎么办?HR必备知识点

2020-03-30 18:18:33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我们都知道,员工入职,公司就要为其购买社保,以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不过呢,在现实中,有不少的公司,会和员工私下协商,不购买社保,转为现金发放给员工,或者有些干脆就不给员工买。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不是很懂劳动法的员工、或者没有太关注自己社保的员工,也就这样不了了之,心下想只要能拿工资就行。

    其实社保是保障员工权益很重要的一个东西,小到看病报销、大到工伤养老,都需要社保来支持。

    社保

    在这里先提醒一下各位HR,员工入职一定要为其购买社保,千万不要图省钱省事儿,就不给员工购买。也不要试图和员工协商,让其主动放弃社保,因为就算这样,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还是要承担应有的责任的。

    下面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员工放弃社保,但是发生了工伤,本以为这和公司没什么关系,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是给我们年轻的HR上了一课,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当事人:

    原告:北京奥XX清洁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贾某 简要事实: 贾某的妻子汪某在奥XX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汪某倒地不幸逝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某的丈夫贾某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宁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XX公司及贾某。 奥XX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长宁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某向奥XX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奥XX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奥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奥XX公司的诉讼请求。

    社保

    一审判决后,奥XX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奥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贾某对长宁区人社局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汪某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无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某在入职后向奥XX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

    故对奥XX公司主张的汪某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另奥XX公司认为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也无证据证实。故长宁区人社局认定汪朝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案件公司名和人名已做化名处理

    裁判小结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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