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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啦

2020-12-23 10:03:48

    近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

    在我国工伤保险领域,存在一“老”一“少”两个保障空白期。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参加工作的大有人在,比如很多环卫工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但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即便仍处于工作状态,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被视为劳务关系,而不被定性为劳动关系。这意味着,超龄就业人员一般不能以正式职工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实习生面临的问题和超龄就业人员差不多,也是因未处在正式劳动关系中而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的劳动也是劳动,且工伤事故率较高,却不被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于是形成了劳动保护的漏洞。这些劳动者本就属于相对弱势群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再被工伤保险制度拒之门外,会让他们的工伤权益处于一种弱保护甚至无保护的状态,一旦遭遇意外,往往受到较大冲击,维权艰难。

    江苏省给工伤保险制度扩容,将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这一“老”一“少”两个劳动群体拉入工伤保险的“群”,弥补了工伤保护的短板,堵住了劳动保护的漏洞,健全了劳动保护机制,对劳动者形成了更全面的保护,也提升了保护级别,彰显了工伤保护的务实化、人性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超龄人员和实习生成为职工,江苏省将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纳入“职工”范畴,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仅不相悖,反而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种有益的“扩大理解式贯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

    实际上,司法机关对于超龄人员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秉持明确支持的态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份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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