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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到岗,如何安排工作?如何支付工资?

2021-02-07 16:14:01

    最近,河北、黑龙江、北京等多个地区疫情反复,很多中高风险地区的员工都需要居家隔离无法到单位正常上班,很多企业HR问这种情况下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的问题,今天统一来解答~

    工作安排

    首先,关于安排工作,应配合社区的隔离措施,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工作安排。

    比如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无法安排在家办公,可安排休年假,调休或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但同时应尽量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工资支付

    其次,关于支付工资,在家办公或享受带薪假期的,应正常支付工资。

    其它情况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签订调整薪酬协议;或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支付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注意:在家办公期间,交通补助或餐补在家隔离期间可以暂不支付。

    待岗工资标准

    待岗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在家办公管理难点

    八问八答

    Q1:受疫情影响隔离在家的员工,远程线上办公,也是正常发全薪吗?

    答:是的,在家办公,通过远程工具完成工作,同样需要正常支付工资的,绩效考核工资支付标准与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因在家办公,一些补贴、补助可以暂不支付。

    Q2:员工在家网络办公,是否应形成文件记录或考勤,避免风险?

    答:建议单位发布在家办公等灵活方式的规范与要求,规定考勤与工作交付方式。

    Q3:在家办公并没有要求工作时长,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吗?

    答:在家办公期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不建议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稳妥处理。

    Q4:借休未来休息日如何进行实操呢?

    答:可以借周六,安排员工先休息,复工后可上六休一,将休息日补回,同时再支付周六的工资。需要签订一份调剂周六的协议,其中包括调剂的时间,未来工作的安排和工资支付标准等内容。(本条建议仅供参考)

    Q4:疫情期间公司营业额受影响,当月全员降薪,以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的方式,协商告知,没有相关纸质或电子版告知,这样做有何风险?

    答:协商的关键是双方达成合意,且要有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协议或电子邮件确认。如果只是电话告知,除非有录音,否则有法律风险,比如拖欠工资等。

    Q5:请问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需不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若员工不愿意用年休,怎么处理?

    答:年休假由企业根据业务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后,统一安排。

    政策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Q6:我们单位人多150人,元旦开始停工停产,待岗通知怎么发?我们有微信群,员工都是普通的一线员工。

    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的情形:

    一是可以因企业原因单方通知全员待岗,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员工,最好有类似“收到”的反馈,做好截图保存,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超过30天的,没有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各地待岗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地区按照最低工资的70%、80%。

    二是可以向全员发起协商待岗,同样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每个人都回复“同意”, 做好截图保存,工资支付标准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基本生活费。

    Q7: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几百人的调整怎么操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企业可以单方面执行,单方面执行是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但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北京地区没有提供劳动的,最低生活费为最低工资的70%。

    Q8:在疫情管控阶段,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不?是否可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试用期员工?

    答: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可以变更试用期时间,但是变更天数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规定。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证据证明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以上就是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作安排和工资支付的全部内容啦~

    方案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调控,切记也要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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