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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定,2024年3月1日正式执行

2024-02-04 17:17:35

    大家都知道当职工医保缴费缴纳到了一定年限后在退休后不用缴费也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但是很多人对医保缴费年限是一知半解的,如:

    • 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全国统一吗?

    • 医保缴费年限必须延续缴纳吗?

    • 到了退休年龄,医保缴费年限还不够,应该怎么办?


    近期,多地医保局发布关于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标准,跟很多人都息息相关,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



    一、3月1日起,成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近期,重庆市、成都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政策原文:

    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8/2024-01/25/36d6a8661b024ea2bd142a944357c3a6/files/6804873cced8401e80643f5524973684.pdf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且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两地累计年限不达标如何处理?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鱼小保提醒: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由于企业改制等特殊原因,极少数职工医保参保人仅按照省平工资4%标准参保缴费,且不设个人账户。如果您有个人账户,则属于统账结合参保人员。



    二、医保缴费年限是否是全国统一?


    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市级统筹”为主,各地市一般都有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退休不再缴费,终身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但是,各地区对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常见的规定如下:

    • 累计(含视同)缴费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累计(含视同)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也有极少数地区,目前只要求累计缴费满15年。


    (一)、部分省(区)统一缴费年限要求

    目前,江苏、广东、山西、内蒙古、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等地已经有全省(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年限要求。


    其中江苏省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需要特别注意,有些地区要求“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外地转入的医保缴费年限,一般都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很多地区都同时规定了“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例如:

    • 湖南省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 天津市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


    (三)、还有极少数地区要求“连续缴费”年限


    例如,陕西省安康市规定:男性实际连续缴费1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实际连续缴费12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这类地区的参保人员要特别注意:连续缴费年限不能中断,中途“断缴”几个月,连续缴费年限就要重新开始计算~


    三、快到退休年龄了,医保缴费年限还不够,应该怎么办?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大多数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法分为两种:

    • 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对于这一问题,鱼小保给大家汇总一下广东省、江苏省等地区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一)、广东省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


    1、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


    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2、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江苏省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缴费年限不满足本办法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时,需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费用由职工自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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