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0:43:29
7月2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4号)
此次修订首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裁员报告的受理层级、30天前置期与材料清单。
具体有哪些内容需要关注?接着往下看
受理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
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提供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书面材料。
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参见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不少于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今年以来,北京、天津两地也发布了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通知工会的新规:
1.北京市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可以是集团公司工会、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同时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这个时限要注意!。
2.天津市
天津市总工会、市高院、市人社局三家联合印发了《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同样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而且这份指引明确要求仲裁委和法院把“是否通知工会”作为审查重点。
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6项法定要求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需满足实体合法(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更需遵守程序合规要求。新规实施后,程序瑕疵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解除事由需合法有据: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具体解除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严禁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
通知时限需严格遵守:需提前5个工作日履行通知工会义务,此处“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企业需提前合理规划时间,避免因时限不足导致程序违法。
通知方式需留存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函件、正式邮件、挂号快递等可追溯的通知方式,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因口头通知无证据导致后续争议。
未建工会需履行替代程序: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必须将解除事由通知上一级工会,不得因未建工会而省略该法定程序。
工会意见需依法回应:工会针对解除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或重新处理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核实,并将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会,不得无故忽视或拒绝。
程序顺序需严格遵循:必须先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严禁先解除、后补通知的程序倒置行为,该行为将直接认定为程序违法。
核心提示:
企业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结合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鱼小保为大家梳理了几大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1:“企业规模小、未建工会,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错误。新规明确规定,企业未建立工会的,需通知上一级工会,该程序为法定义务,与企业规模无关,未履行即构成程序违法。
误区2:“提前3天通知或口头通知工会即可”
错误。新规明确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且需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口头通知、缩短通知时限均不符合法定要求。
误区3:“工会提出意见,企业可不予理会”
错误。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其针对违法解除提出的改正意见或重新处理要求,企业必须依法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处理结果,无故拒绝将违反法定程序。
误区4:“先解除劳动合同,再补通知工会即可”
错误。通知工会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法定程序,程序倒置无法补正,该解除行为仍将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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