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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47个问题,总局统一回复

2019-12-18 19:01:42

      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47个问题,总局统一回复

      超全!临时工、养老金、礼品、奖金,个税47个热点问题,全都明确了!打印出来贴上随时查看!

      1、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2、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缴个税吗?

      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总局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5、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7、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务总局答:《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8、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201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自然人纳税人可自行在线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入方式:

      (一)输入网址:https://its.省市税务局网址/,直接进入。

      (二)通过当地省市税务局网址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三)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选择“实名登录”下“个人所得税”按钮即可进入。

      登录后即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个税信息查询】使用【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等功能。

      10、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1、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1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家庭生活住房是否是指在同一个省内?

      安徽税务解答:‘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13、发放给员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解答: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1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5、纳税人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汇算清缴能否再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安徽税务解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6、纳税人一个年度分别在两家单位任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安徽税务解答: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7、退休再任职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安徽税务解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18、企业给员工发放困难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困难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合上述规定的,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自然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申报。

      22、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3、企业年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4、非居民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按照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5、企业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先不扣除税延养老保险,等到汇算清缴时再有个人申报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收到凭证的当月扣除税延养老保。

      26、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名下住房,现要将该房产转让,从继承到转让时未满五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

      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不满五年的受赠住房,需要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27、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放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8、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个人在2019年取得注明时间为2018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因此,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证书上注明的取得时间为准,该纳税人在2019年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0、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必须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32、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3、2019年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因此,2019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34、退休人员收到补发的职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5、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什么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6、企业邀请专家来开展学术交流,并向其发放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7、个人技术入股企业递延纳税期间,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个人是否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101号)规定:“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个人需要在破产清算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8、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四、关于税收征管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39、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北京税务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北京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4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除,在什么时间扣除?

      北京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42、单位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入职(该行为不属于其日常工作范围)而获得的单位发放的奖励怎么报个税?

      厦门税务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奖励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3、新税法中,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的时候两个扣缴义务人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厦门税务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此外,如果纳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4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

      厦门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45、企业组织职工疗养(去某地旅游)是否缴纳个税?

      厦门税务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6、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7、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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