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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首席专家庚鑫: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社保延缴、工伤判定、医保报销深度解读

2020-02-19 21:37:56

      51社保首席专家庚鑫: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社保延缴、工伤判定、医保报销深度解读

      疫情期间,企业到底该不该延期缴费?如何操作?员工在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新冠肺炎异地就医治疗费可全部报销吗? 以下内容来源于51社保旗下【51微课堂】线上直播课程实录,本期课程由51社保首席专家庚鑫老师从延期缴费政策、工伤认定以及医疗报销三个方面展开,对疫情期间相关政策进行专业解读,全面系统解决了HR现阶段困惑,帮助企业无烦恼复工。

      疫情期间的延期缴费政策

      一、延期缴费政策 关于疫情期间的延期缴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其中第五条: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其中第五条: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据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全国各地都下发了不同的延期缴费通知,总结发现,并不是省份都有延期政策,所以社保费用还需要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出现断缴情况。(本次延期缴费政策并不是全国通用,不是城市都可以延期缴费,要及时关注各地区人社和医保部门发布的通知。)

      以下列举了部分省市延期条文:

      1、北京:“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2、上海: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3、广东: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陕西: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广西柳州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均会及时受理。

      6、吉林长椿: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时正常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7、四川眉山:全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允许企业(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工伤参保登记报销等业务。

      其中以北京为例:

      1)社保三险: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2)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

      3)住房公积金: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

      4)补办条文社保: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 可以看出,对于本次北京五险一金延期政策的通知,不能只关注一个部门,因为三个部门延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

      二、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费

      目前文件相对来说还是原则性规定,预计后续还会出实施细则文件,请HR及时关注。如果企业1、2月社保账户余额不足,将自动顺延,社保局于3月统一扣费(注意:3月份必须把1月-3月的社保费用缴足,否则将会出现断缴情况)。如果企业社保账户费用充足,社保局将正常扣费,不会顺延。

      三、延期政策注意事项  

           延期缴费后需及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应当在疫情解除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将出现社保断缴、待遇断缴、单位信用等问题,千万不要因企业延期缴纳而导致员工待遇受损。 我们建议,企业如果有能力及时缴纳的话,尽量不要延期,因为延期缴费期间可能出现许多弊端。例如:一线城市买车买房时,住建委是否承认此阶段为连续缴纳社保;延期缴费期间,员工无法正常享受待遇报销,需要自行垫付后,进行手工报销。

      疫情期间工伤认定

      一、新冠肺炎人员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工伤认定原则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亡的,属于工伤吗?

      应认定工伤。

      2、疫区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第(四)款,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情况。所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不属于工伤。

      3、如果调派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里明确:(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所以,应认定工伤。

      4、员工到疫区支援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目前全国判定标准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与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害或事故灾难有较大差异性,没有统一答案,要看具体情况。

      5、员工在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所以,新冠病毒感染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

      6、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费用?

      费用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企业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

      一、疫情期间的治疗费用

      新冠肺炎治疗原则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疫情期间的保障通知,我们总结为“两个确保一个纳入,全力救治。1)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2)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3)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治疗药物等,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新冠费用治疗费用报销原则 

           二、新冠肺炎治疗报销规则

      1、肺炎患者治疗费个人部分是全部报销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所以,一定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如果患者没有医保,无法享受医保部分的报销);如果本人没有能力承担费用,且个人条件符合规定,可以先行垫付,后期申请医疗救济。

      2、异地就医治疗费可全部报销吗?

      可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根据《补充通知》第三条,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所以,医保部分由异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个人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负责支付。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由谁承担费用?

      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十三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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