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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20-07-13 18:10:50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效纾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全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参保企业划型结论和减免流程、缓缴处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甘人社通〔2020〕87号和甘人社通〔2020〕124号文件政策和要求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简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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