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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东、天津、陕西、安徽、吉林、河北、山西社保减免政策公布

2020-07-24 18:22:11

    6月22日,人社部一红头文件公开,人社部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这次的重磅政策,51酱已经写过一篇深度解读,可查阅下方推文:

    企业社保继续免征!延长至12月底[51社保解读]


    通知规定,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于是,这几天各地都在研究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出台细则。

    51酱搜集了不少省地最新的政策细则,供HR小伙伴们查阅。

    咱们先来看看情况最为特殊的湖北省。

    湖北


    1、“免、缓”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缴费基数下限延续执行去年标准

    各地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各地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解读:湖北省除了明确社保减免政策延长期限和执行标准外,还公布了2020年社保基数下限,不出所料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当前有不少的地区,2020年的社保基数下限,都明确了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广东


    通知重点: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天津


    通知重点: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将免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12月底,将减征企业的政策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6月底,真金白银帮助降低企业成本。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保持缴费基数下限不变。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本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

    陕西


    通知重点: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安徽


    通知重点: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吉林


    通知重点: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7月1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7月1至12月31日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这里注意一下区别:吉林的下限基数,执行标准是2019年下半年的,这点和其它地区稍有不同。

    河北



    山西


    以上就是51酱近期搜集的各地关于社保减免政策的汇总,因为各地政策发布的时间不同,51酱在搜集的时候可能漏掉了不少城市。小伙伴们可以关注所在地区人社局或者税务局的官网,上面会陆续更新这个政策的细则,更多信息可以在官网查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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