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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须经市级以上医院开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020-07-30 18:12:40

    今天,51酱酱要给大家讲一下关于病假证明的问题,相信小伙伴们在工作中还是很常见。

    马春花于2014年4月14日入职北京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建筑师,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4日。合同约定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假务管理制度》对后续的部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出具证明,公司不予认可

    2018年2北京某中医院向马春花开具处方笺及诊断证明并建议马春花于2018年1月3日至15日及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休息。马春花持上述诊断证明向公司请病休假。

    2018年2月13日,公司作出关于不予批准病假的通知,载明:马春花提交的请假单请假日期为2月1日至2月13日,由于请假流程及提供的单据不符合公司假务制度的规定,领导不予批准:

    (1)此病假事由系多次公司不予认可的事由,并不能构成不能到岗的病情;

    (2)多次开具同一家医院的证明,并且非市级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公司不予认可;如今天不能到岗上班或不能提交以上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马春花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载明: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你未遵照公司《假务制度》的规定,提供了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且病因也不属于不能到岗上班的实质性障碍,为此,公司领导不予批假。

    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唐某以微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郑重向你下发不予批准病假的通知,并多次警告:要求你务必到岗上班。否则公司将解聘。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发生争议,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可以说是非常波折的。

    一审、二审是怎么说的

    一审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病休假必须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该规定限制或剥夺了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

    故公司以马春花的病休假证明并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对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16830元×8=134640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640元。

    公司上诉: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医生不经检查、按照患者要求随意开具虚假诊断证明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自己取证的材料:

    二审判决:公司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得正确,公司属违法解除

    关于这些证据有一个知识点,就是证据取得的方式,HR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证据2、3、5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直接关联,且其是通过刘某、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向陈某医生作虚假陈述,诱使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的方式获取,其取证方式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4系公司向有关部门出具的举报信,其内容属于公司自己的陈述,证明效力较小。

    本院认为:正如一审判决所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故人民法院需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不可以被限制。

    故公司以马春花的病休假证明并非市级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为由,在未及时调查马春花就医真实情况时,即不批准其请病假,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违法解除。

    病假的相关知识

    这里有个老知识点,需要再给大家强调一下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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