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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715”?HR注意,超越法律限度的可能每分钟都违法!

2020-09-10 15:34:32

    最近,一家知名餐饮企业老板公开发表的一段有关企业文化和工时制的言论,引发热议。

    划重点就是,这家企业实行的是“715,白加黑、夜总会”——别误会,这不是什么黑话,而是“每周上7天班、每天15小时,白天加黑夜,夜里总开会”的简称。同时,该老板强调,员工愿意这么做、喜悦这么做、享受这么做,奋斗才能创造喜悦人生。

    人民日报下的“侠客岛”在其官方微博上邀请大家“来聊聊”[“996”还没完,“715”又是什么鬼?],网友们没客气,哔哩吧啦,一顿“捧场”——

    “有法必依(劳动法除外)?违法必究(企业老板除外)?”

    “劳动法是摆设吗?劳动监察部门出来干活!”

    “007表示风轻云淡”

    ……

    可能真有人“风轻云淡”,但大多数人很不淡定。

    先有“996”,又来“715”,有人可能正在“007”,企业这么做究竟有多大底气?

    最近,有企业跟员工签的“奋斗者协议”被曝光,企业要求员工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加班,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加班费,接受公司的淘汰,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公司的确是老板家开的,但老板的规定应该不等于“王法”吧?


    02

    一些企业老板强调“员工自愿加班”,“自愿”是规避法律的法宝吗?

    先来看看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0左右的数学不难算,“996”每周的工作时间是72个小时,“715”每周的工作时间是105个小时,都远远超出劳动法的上述规定。


    一些老板对自家企业的工时工作制毫不讳言,甚至引以为荣,大肆宣扬,恐怕还是对法律有很深的误解。

    龚先生很乐意普及一下——法律是刚性规范,有强制力作为后盾和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并且,法律是一种底线要求,人们只可以做得高于法律,但不能低于法律、低于底线,否则就是违法。

    龚先生想提醒大家,上述法条中使用的是“不得”字样——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得”意味着“没的商量”“必须要”。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须适用。

    法律不是“过家家”,不是谁“自愿”了就可以随意更改的事情。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是说有人“自愿”了就可以实行“一夫二妻”“一妻二夫”。之于加班时间也是一样,法律说每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那就是“一堵墙”,不能往上撞。再怎么“自愿”也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也要承担法律后果。说白了,任何企业、任何人都不享有超出法律边界的“自愿”,“自愿”和选择只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加班35个小时或25个小时,但超过了36个小时,每一分钟都是违法,“自愿”或“不自愿”不影响其本质和定性。

    03

    时下,有老板喜欢把加班和奋斗混为一谈,动辄带领公众回忆自己当年的发家史。

    龚先生想说,没有人否定奋斗的价值,没有人说劳动者不用奋斗。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姿态、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去奋斗,该奋斗的时候必须努力奋斗,该休息的时候劳动者也要休息。“715”“007”,倒是奋斗“到家”了,能持久吗?多少人身体吃得消?这笔账原本不难算。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不是谁拍脑袋决定的,一方面是遵循惯例和规律,另一方面是考虑到一个人正常的身体承受能力和劳逸结合。企业可以鼓励劳动者奋斗,但不能打着奋斗的幌子,压榨劳动者的价值,让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恋爱,去陪陪父母儿女,去承担一个人除了企业员工之外的其他社会角色和责任。这不是一个企业、社会的正常、健康的状态。

    “加班使员工快乐,天天加班天天快乐”——老板是这么想的,但如果站在员工的立场,事情可能恰恰相反。

    奋斗是人生的底色,而如何保障劳动者能健康、持久、开心地奋斗,更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奉劝一些企业老板不要把不值得炫耀、违法的事情挂在嘴边,那更像是一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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