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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速看!劳动法规定:工龄认证最新规定,这几个地方要记住

2020-09-23 10:24:42

    今天,51酱酱来跟大家讲讲平时大家好奇的工龄问题。

    先来看看工龄认证最新规定

    现在计算各项社保待遇都是按缴费年限,认定工龄已无多大实际意义。

    工龄是职工在某企业中从参加工作起第一天,连续工作至现在的时间。一些企业在职工薪金中增加了“工龄补贴”,有的是按工龄(年)计算,有的是按工龄(月)计算。

    补贴的标准也各不相同,都是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定的。

    工龄计算的原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先科普一个小知识:医疗期和病假

    1、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2、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 3 个月,则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2019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 3 个月的病假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当然是否满足病假要求还是要仔细核对的,同时也要根据相关医疗凭证来确定。“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这两点必须满足。

    以往也出现过不提供医疗凭证,公司不认可被法院支持的情况。

    医疗期到底是什么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部分地区政策

    北京文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三、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五、广州文件: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当然了,具体地区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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