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社保资讯 > 正文

员工迟到3次被辞退,这家公司HR竟能做到一分不赔,太厉害了!

2020-10-20 17:46:55

    背景详情

    王召是大连某制版有限公司员工。

    2011年9月30日,王召向公司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为: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并仔细地阅读了由公司送达的《就业规则》(下称”规则”),理解了它的内容和各条款的含义,该规则包含了员工与公司之间就相关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切共识。

    本人承认在签署此规则前拥有一段合理的时间来检查并考虑规则中的条款,并承诺将受此规则中的条款的约束,以及今后公司对此规则所作的补充或修改条款的约束。

    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就业规则》。

    2016年2月23日,公司进行内容为“公司纪律整顿,公司就业规则培训,作业质量整改”的培训。

    王召在培训表格的培训者签名处签名确认。

    公司《就业规则》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二条考勤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司每日8:00--17:00为工作时间,期间中午11:30--12:30为午休时间。

    每周休息日为两天:定休周日,剩下一天由公司安排。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修订上述作息时间。

    (二)员工都必须在上、下班时考勤钟上打卡,公司以此计算员工的出勤,并依此作为当月工资的计算依据。

    (三)员工应按照上述作息时间上下班和休息,不得迟到或早退。

    《就业规则》第五章奖励处罚第二条处罚内容如下: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27、当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或早退,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

    (三)处罚的方式:2、公司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7月6日、13日、14日,王召迟到三次。

    2017年8月8日,公司向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内容为:因员工王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召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1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王召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内容为:

    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王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

    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王召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事,具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王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2017年8月1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上载明: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7日,王召收到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王召于2017年8月21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922元。

    2017年9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王召的仲裁请求。

    王召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解决这一争议焦点,需明确:

    第一,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第二,王召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性。

    重点在于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得到单位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解除与王召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召出具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合上述三点,公司依照其《就业规则》的规定,以王召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召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故王召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5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王召的诉讼请求。

    王召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提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规则、确认材料、休假申请表、会议决议书、培训表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答复函等证据,能够证明王召存在当月累计三次迟到的行为。

    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经向王召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通知工会,告知王召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已经完成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主张的证明责任。


    王召虽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提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不支持王召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 | (2018)辽02民终2636号。

阅读 10751
51社保 正在成为企业标配
36000+
企业
700+
上市公司
150万
月度服务用户
1/3
创业公司的选择
外包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
智能社保SaaS服务
商业保险服务
  • *
  • *
    • 选择企业规模
    • 10人以下
    • 10至300人
    • 300人至1000人
    • 1000人以上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添加客服微信
51社保客服微信

识别二维码

申请免费试用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业务

个体业务

立即开始咨询

与专业人员沟通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400-668-5151

51社保-好社保

51社保暂不提供面向个人的社保代理服务,如想了解个人社保相关知识,请扫码关注「好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