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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长假”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2022-10-31 16:05:24

    上班的时候想放假,但是当企业真正给你放了长假,你真的愿意吗?

    来我们看一个经典案例。

    在江苏省人民法院2021年度审结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挺有意思,说的就是企业放长假的事:一家针织公司因咸某投诉公司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咸某“放长假”,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接单量降低、生产部门合并等原因,安排该员工休假三个月。

    结果咸某不愿意了,认为是公司的单方报复行为,所以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了其与针织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这种放长假的行为,是否会违反劳动法呢?

    这里顺带贴一下,法院是这么认为的: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针织公司向咸某支付经济补偿。

    干货点来啦!

    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主要可以从这些法规中参考分析:

    ①比如广东的规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50号)明确:“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因此,企业决定停产停工前,应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

    ②还有人社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我们认为,若企业有必须停工、停产的原因,且停工、停产的手续合法办理,并在停工、停产期间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则该企业“放长假”的行为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但是,企业不能假借“放长假”而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企业能提供劳动条件而拒不提供,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结一下:企业要做到合法“放长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企业只有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时才可以对员工停工放假;

    2.企业停工停产的对象不应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劳动者;

    3.企业需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而并非是随意“放长假”;

    4.企业作出停工停产决定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放长假”。

    即使企业有正当理由“放长假”,在“放长假”期间,企业仍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及生活费用等。怎么样,大家都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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