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5:24:45
员工因醉驾判刑,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居然败诉了,今天我们来看一起近期发生的案例~
李某是某医院的一名员工。2023年8月22日21时31分,李某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57.4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2024年7月1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定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24年8月2日,医院收到了这份刑事判决书。8月26日,医院向该院工会送达《通知》,表示决定自8月27日起解除与李某的聘用合同,当日工会回函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同日,医院作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解除与李某的聘用合同。
2024年10月18日,李某对解除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2月1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但双方对该裁决均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后续的司法程序。
一审判决:优先适用合同特别条款,医院解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等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聘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8)项明确约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这一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特别条款;而第(9)项“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兜底性条款。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条款具有优先性,兜底条款仅作为补充。
法院指出,李某被判处的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不符合合同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情形。因此,医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解除合同,未优先适用双方更具体的合同约定,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医院与李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一般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进一步阐释:
合同条款体系分析:从合同文义来看,第(1)-(7)项主要针对试用期不合格、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第(8)项明确指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第(9)项为兜底条款。若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归入第(9)项,不符合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案涉合同为医院提供的制式条款,当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对医院不利的解释。一审关于“特别条款优先于兜底条款”的认定合理。
约定优先原则:在双方对解除条件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豫03民终1731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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