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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起,这些社保行为违法,直接影响HR本人!

2025-09-09 14:59:33

    近两年,很多人社局都更新了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企业中存在的诸多损害员工权益、不合规的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今天鱼小保以今年新发布的深圳、重庆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给大家讲讲工作中常见的社保不合规行为。


    一、深圳市: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罚款!


    2025年3月,深圳市人社局发布了《深圳市人力社保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在深圳人社局发布的《裁量基准》中,除对社保的缴纳作了明确说明外,对怀孕女员工的综合保障有了明确说明,并将社保未及时、如实缴纳等相关责任直接落到直接主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鱼小保在这里建议深圳的HR可以一一对照《裁量基准》核查企业内部是否有不合规的用工行为并及时改正。


    政策原文:https://www.sz.gov.cn/cn/xxgk/szszdxzjczl/jcsxml/content/post_12081471.html


    通知中明确:


    1.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降低孕期女职工待遇,罚款!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处以下罚款: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及妇女5人以下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及妇女5人以上10人以下处30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妇女10人以上;(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4.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录员工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及妇女5人以下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及妇女5人以上10人以下处30000元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妇女10人以上;(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鱼小保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二、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社局:这些社保行为不合规!


    2025年6月,呼和浩特人社局发布了《呼和浩特市人力社保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该通知对社保的缴纳以及登记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并将社保未及时、如实缴纳等相关责任直接落到直接主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HR应该重点关注。


    政策原文:http://rsj.huhhot.gov.cn/zwgk/zcfg/202506/P020250613437008506028.pdf


    通知中明确:


    1.未依法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情节较轻

    涉及人数超过5人在15人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超过15人在30人以下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

    涉及人数3人以下且占职工人数比例3%以下,同时主动消除侵害结果的不予罚款

    情节较轻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超过10%且不符合第一档情形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10%以上不超过30%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30%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重庆市:社保违规行为举报,最高10万奖励


    2025年8月,重庆市人社局发布了《重庆市人力社保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该通知对社保的缴纳以及登记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同时对企业及个人的社保补贴也做了详细说明,HR应该重点关注。


    政策原文:http://www.cqlp.gov.cn/rlsbj/zwgk_28909/fdzdgknr_28911/zcwj_28913/sjdwgfxwj/202508/t20250827_14939175.html


    通知中明确:


    1.违规行为举报人最高10万元奖励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2)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4号)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


    2.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四、山东省:违法加班,罚款


    2024年1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2月1日正式执行。


    其中HR应该格外关注公众中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况,如加班、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多种行为,及时调整企业内部规范。


    政策原文: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4/1/3/art_100619_43845.html


    通知中明确:


    1.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高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其中: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2.未依法缴纳社保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最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其中: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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