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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磅解读!《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疑

2019-12-10 10:23:58

      文章转载自51社保旗下微信公众号“51社保网” 

      来源:劳达laboroot 作者:刘福平  


      11月29日,人社部、医保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将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贯彻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障政策发挥积极效应,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

      《暂行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适用人员范围、适用险种范围、待遇享受、经办程序、双重缴费问题、政策衔接等等。

      其中涉及到诸多HR需要处理的事项,下面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

      《暂行办法》适用哪些人员?

      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

      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都要参加五险一金吗?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如下:

      1)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3)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

      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让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1)根据《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保登记。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3)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保登记。

      4)根据《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享受社保待遇

      需满足什么条件?

      1)关于养老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遇。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2)关于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来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主要考虑是上述3个险种均为应对即期风险事件的险种。

      遵循属地参保原则,有利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及时享受服务及相关待遇,较之在原住地参保而言,更为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权益。

      而且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规定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不会加重个人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的全部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就医使用,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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