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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也能赔错钱?你真的搞懂N,N+1,2N了吗?

2019-12-12 18:28:18

      经济补偿也能赔错钱?你真的搞懂N,N+1,2N了吗?

      在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

      为了不让大家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出现疑惑,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讲经济补偿金中的N、2N、N+1分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先来理清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N+1,2N、2N+1

      首先,N是什么意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每满一年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作,两年则是两个月.....所以才会出现N个月。

      接下来,N+1是什么意思?这里需要看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事情就是关于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其实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选择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叫做“代通知金”,就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所以本条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有时还得加上一个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个月企业有义务通知员工,如果没提前通知也应该支付代通知金。

      最后,2N是什么意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谓的2N就是指: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赔偿金的两倍。

      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时候,此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劳动继续合同上班。

      必须明确的是,2N+1、2(N+1)是不存在法律依据的错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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