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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电子专票来了!9月1日起实施!不用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做这件事,否则......

2020-09-01 10:17:01

    期待已久的电子专票终于来了!至此电子发票已经可以开出普票和专票了!这也意味着,纸质发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还在纠结电子发票需不需要盖专用章的你,准备好了么?

    电子专票来了!

    9月1日实施!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0年8月31日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宁波电子专票由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二、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宁波市代码3302,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宁波市税务局依托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四、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由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由宁波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五、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七、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九、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电子专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通过UKey开具!


    关于《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节选)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开具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为何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完成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税务总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宁波市税务局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纳税人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公告》第一条规定,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税务部门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九、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并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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