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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吃大亏,工作了10年却没有五险一金?几字之差,待遇大不同!

2020-11-19 18:24:03

    近日,贵阳一家企业多名工人向记者反映,他们工作10多年,企业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没缴五险一金。工人们要求补缴时,企业方称,这些工人都是外包工,企业没有义务为他们缴五险一金。此说法引发工人们质疑。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指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关系,虽然只差了几个字,但区别大不同。“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劳务外包关系主体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第二, 结算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员工向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每月向员工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劳务外包关系则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为结算依据。第三,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劳务外包关系由承包方承担用工责任。”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关系?

    值班还是加班?

    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

    劳动者注意,这些概念虽然相近,待遇却大不同。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关系?

    几字之差,待遇不同!

    “我们都在企业干了10多年了,怎么突然就成了外包工?”11月10日,贵阳市一家企业的多名工人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称10多年来,企业没有给他们购买五险一金,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企业准备裁员,工人们准备让企业补缴这些年的五险一金,对方则称,他们属于外包工人不给予补缴。

    来自毕节市大方县的勾朝云师傅,今年55岁,10年前来到贵阳花溪区“贵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厂”)当搬运工。他告诉记者,他们组成了一个10人的搬运工队伍,平时吃住都在饲料厂里,工资按照搬运吨数计算,一月一结。

    2013年,饲料厂与包括勾师傅在内的10名搬运工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为一年一签。2014年,企业准备续签劳动合同时,工人们提出,出于安全考虑,饲料厂应当为自己缴纳五险一金,但企业并没有采纳,于是双方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10年来,我们干活时会发生一些小擦碰,幸亏没发生什么大的工伤事故。”勾师傅介绍,他们都是农民工,没太多法律意识,饲料厂这些年效益也不错,因此,尽管没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合作依然延续了下去。

    平静在今年11月被打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饲料厂效益大幅下滑,准备将搬运工班组裁掉。“公司通知了一句说要辞退我们,没有提及补缴五险一金。”勾师傅说。

    勾师傅认为,自己干了10多年,企业不能简单辞退就完事了,应该给他们补缴五险一金,并安排一次体检。但当他们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时,对方称他们是外包工人,不给予补缴。

    “干了10多年,吃住都在饲料厂里,怎么就成了外包工人?”勾师傅对此感到气愤。他告诉记者,今年疫情期间,企业给他们办理的出行证明上均注明了他们是企业员工,并且盖着公司公章。

    勾师傅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他们班组均是由推选出的班组长张开成与公司财务联系发放工资事宜。每个月到发工资时,张开成会去财务处签字,核实后将工资领出发放给工人。每次工人们都是领的现金,没有工资条。

    11月12日上午,就勾师傅等人提出的诉求,记者来到贵阳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分工人确实在饲料厂干了10多年,这些年也确实没签订劳动合同。至于不签的原因,林先生表示是因为企业把劳务外包给了张开成,公司没有义务给工人购买五险一金以及安排体检。

    “搬运工人们都是劳务外包工人。”林先生说。对于2013年公司与工人们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事,林先生则表示自己刚来公司,并不掌握情况。

    “企业根本没有和我签订外包协议。”班组长张开成告诉记者,当时企业招了勾师傅和他在内共10名搬运工,企业只是让他当这个班组的班长,平时由他负责记录大家的工作量,月底他去企业财务处领取大家的工资进行发放,企业每个月给他500元管理费。

    对于劳务外包给张开成一事,记者提出让企业负责人林先生提供劳务外包协议,对方表示无法提供。采访中,其他搬运工提出质疑:“张开成只是个体,怎么有资质和企业签订外包协议?”对此,林先生再次表示无法提供劳务外包协议。

    这10名搬运工表示,企业要辞退他们可以,但必须把这些年来的五险一金补齐,再带他们进行一次体检。

    11月12日下午,记者跟随搬运工们来到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登记后表示,将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

    “这需要几天时间,核实清楚后,如果企业有违规行为,人社局会帮助指导农民工们维权。”该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接下来他们将尽快组织该企业和搬运工进行协商座谈。


    加班还是值班?

    拿的工资差别大了!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有劳动报酬吗?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均可认定为“值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时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就值班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裁判机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对加班和值班进行正确的区分,最终意义还是在于相应工资待遇的处理。加班的工资待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故关于值班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标准大不同

    补偿金又称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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