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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庚鑫接受《北京日报》采访,就个税预扣预缴新变化发表专家观点

2020-12-10 14:26:45

    【编者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1社保首席专家庚鑫先生接受北京日报采访,就“个税汇算清缴”话题发表观点。

    个税预扣预缴办法简化,明年两类纳税人受益

    我国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12月8日披露,这主要涉及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相关居民个人,以及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

    税务总局方面介绍,为了稳就业和促消费,该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 新个税政策下两类人受益

    该局方面进一步解释,《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其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具体来说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上一纳税年度1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1至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其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

    这类人员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

    上一纳税年度1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一纳税年度1至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 庚鑫接受北京日报专访,详解新政策

    税务总局方面举例称,小张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至12月每月均为小张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张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万元,则小张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此外,小王2020年3至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也是5.4万元。假设小王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工作,则不适用本公告。

    51社保首席财税专家庚鑫告诉记者,对于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低收入相关纳税人来说,次年就暂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使得其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

    他表示,新政特别适合于一些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而总收入又不高的人群。这也使得相应人群今后有望无需再进行退税。

    庚鑫介绍,假如林先生2020年1月的收入是10000元,而2至12月的收入均为4000元,1月其需要预缴个税150元,而2020全年其累计收入并不超过6万,所以汇算清缴时其还需要再申请退税150元。

    而按照新政,林先生2021年开始即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只有当该年度累计收入超过6万以后才需要再缴税。换言之,2021年林先生有可能既无需预扣预缴个税,又不再需要申请退税,其涉税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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