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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医保)卡可以借给别人用吗?

2021-03-30 14:06:37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

    “我社保卡可不可以给我女朋友用?”

    “我爸妈看病能不能刷我的医保卡?”

    ......

    有些人经常为了方便和省钱

    将自己的社保(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殊不知,后果很严重!

    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后果很严重

    医保骗保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和打击各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北京去年发布了《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

    根据《办法》,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三)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五)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

    (七)经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参保人员有以上行为的,按照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参保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经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次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异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列入医疗保险重点审核范围。被列入医疗保险重点审核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费用审核;不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暂时改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由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改为个人全额垫付后再报销。

    ●举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给予奖励:

    1.对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2.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本条第1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医保骗保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

    1.诱导、骗取参保人员就医;

    2.无正当理由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

    3.人证不符、挂床住院、捏造诊断、虚构医疗服务;

    4.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5.串换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物品等;

    6.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7.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欺诈骗保行为:

    1.无正当理由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

    2.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

    3.伪造、涂改处方,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4.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提供票据或刷卡记账服务;

    5.转卖已报销的药品;

    6.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单位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逃避医疗保障缴费义务或冒领、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2.参保单位的其他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

    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3.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取药品或诊疗项目;

    4.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5.倒买倒卖已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等;

    6.虚假就医、挂床住院;

    7.参保人员的其他骗保行为。

    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

    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其他骗保行为。

    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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