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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2021-05-31 14:07:53

    周某是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去年上半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一家商超企业达成共享用工的协议,将周某指派至该商超企业上班。

    7月中旬,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认为周某发生工伤时没有在酒店上班,商超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和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两家企业都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周某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解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说到工伤保险,有不少HR也听过意外伤害险,那么二者有什么不同,是不是买了意外伤害险就不用参保工伤保险呢?

    51酱科普时间到~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伤害险”有“三个不同”

    01

    目标不同

    工伤保险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负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

    意外伤害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标。

    02

    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如果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将承担法律责任。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03

    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

    意外伤害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一般保障水平较为有限。


    所以如果企业买了“意外伤害险”,并不是就意味着可以不用缴“工伤保险”了呢。工伤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合规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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