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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还能视同工伤吗?人社部的2个答复这样说...

2022-04-07 14:15:09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五条这样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今天我们来讨论第一小点中的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呢?能不能把时间延长或者是干脆取消呢?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参保者提出这样的呼声,毕竟48小时看起来挺多,但是如果遇到抢救不及时,在路上就白白耽搁了一大半时间,等到医院救治已经超过48小时了,最终不被认定工伤,那么对于参保者的利益是不是就损失了呢?

    工伤认定及待遇

    对此这样的疑问,其实人社部早就有官方的答复,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解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修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在我国关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各方观点亦不尽相同,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认真考虑您的建议,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体现了您对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平等保护意识。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对一线医护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的保护,国务院出台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我部会同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有效发挥了对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一线抗疫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作用。对职工在抢救企业资产中造成伤亡的保障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益、公共利益”并未区分企业类别,职工无论抢救什么类型企业的资产受到伤害,只要符合维护利益、公共利益的,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或出台相关政策时,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

    工伤认定及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

    确如您建议中指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27日

    工伤认定及待遇

    拓展补充:

    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时山路运送才送到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送到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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