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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定要在缴个税的这个公司缴纳吗?

2022-04-28 14:06:59

    这个问题要动态的看,以前可能不明显,以后会越来越突出。先说结论:合同/个税/社保的单位主体“三位一体”是大趋势。

    1,明晰一下讨论范围。从语境上看,你这里说的“社保”应该理解为“职工社保”而不是居保。职工社保的前提是单位的职工,即存在劳动关系。

    2,先说职保。职工社保的参保缴纳需要先有单位主体,是“注册地原则”,在用人单位单位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纳。(参阅《社会保险法》第57条)。而单位为员工参保的前提也是劳动关系的存在。

    3,再说个税。劳动关系本质上是职工付出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劳动的对价),而我国个税法是“源泉扣缴原则”,即谁支付谁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参阅《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所以,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单位在发放劳动报酬时必须同时代扣代缴个税。

    4,所以,从理论上看,社保缴纳主体和个税缴纳主体应该是一致的,严格来说,劳动合同/个税/社保的主体应该“三位一体”。

    5,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一线城市普遍在各种市民待遇上审核“三位一体”。人才补贴、积分落户、子女教育等等,不是单一的社保审核,而是合同/社保/个税的单位主体“三位一体”审核。

    例如,人才补贴单位需和合同/社保/报税单位一致。《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2020年3月第326号修正)

    例如,居住证积分需合同/社保单位一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

    例如,非京籍子女入学需合同/社保单位一致。《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朝教〔2020〕31号)

    6,现实操作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集团内关联公司分离的现象,部分也能变通解释沟通。但是总体而言,完全解决的方向只有三种解决方案路径:总部统一派驻方案、ASO托管服务方案、PEO专业雇主服务方案。这个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为了最大化地满足员工需求,保障员工利益,避免遗留历史问题,建议企业要重视这个问题,提前规划和积极合理安排。尤其是全国性公司或者异地用工的,这个问题应当尽早纳入集团统一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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