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0 10:44:56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工作地点,越概括越好,还是越具体越好?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用人单位经营的角度看,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可能是常态,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宽泛地约定为“全国”、“北京”等,并不能达到用人单位日后变更工作地点无需与劳动者协商的目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将被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全国”、“北京”这样的工作地点,如果采用该种方式约定时,需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各地对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仍有不同的认识,不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均会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为此,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但一旦实行单方变更时,必须考虑到变更本身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不便用人单位可能采取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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