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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调岗就只能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吗?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2022-09-20 17:27:22

    一、员工有这些情形,企业可以调岗

    第一种情形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第二种情形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第三种情形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果不是员工故意所为,那么其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说明员工缺乏从事该项工作的能力。此情形下,企业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也是企业负有的帮助员工适应岗位的义务。

    第四种情形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这是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当然,此种情形下的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能够证明确实属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五种情形涉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员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此情形下,员工可以不从事劳动合同原约定的工作岗位,也可以算是一种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作岗位调整后是否可以降薪,但如果企业有合法合规且通过合法程序通过,员工签字知悉的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岗位和薪酬之间的对应情况,是可以执行的。

    当然这里关于调岗的类型也要注意: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调岗不同意离职能要补偿吗

    用人单位调岗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不同意而主动离职的,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赔偿标准主要是看,企业调岗理由是否合法。如果企业只是找理由辞退员工,那么涉嫌违法辞退,需要赔偿2N;如果确实是由于经营需要、或者是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只需赔偿N或N+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题主的问题,调岗是【因为公司变动,部门被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比较符合这个理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赔偿标准是N,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可以再多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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