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7 09:51:21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将推动修订已施行1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大家关心的带薪年假,又有了新变化!
一起来看~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dKc6wm4LTdpNCWdIzkMVSg
通知明确:
1.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
各地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制定职工轮流休假计划,从年初开始统筹安排职工轮流休假。计划确定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用人单位统一安排。
对承担重大节日值守、应急处置、关键岗位保障等性质特殊的岗位,指导用人单位提前制定专项休假方案,通过“分期休假、错峰休假、岗位互补”等方式,妥善平衡工作需求与职工休假权益。
2.推进休息休假集体协商
各地要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列入集体合同,明确年休假的具体实施细则、争议解决途径等。
工会组织要主动介入集体协商过程,代表职工方提出合理诉求,督促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协商结果体现双方意愿、兼顾双方利益。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推广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对未将年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要指导督促协商双方将年休假条款纳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内容,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签订休息休假专项集体合同。
3.加强各类假期协同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请假、休假和考勤管理以及岗位AB角互补等制度,明确各类假期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待遇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与职工休假权益落实“两不误”。
要鼓励用人单位创新假期使用方式,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
要鼓励用人单位在中小学生春秋假、寒暑假期间,对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的职工优先安排调休、补休或年休假,支持家庭照护或出行。积极推动错峰休假,引导职工避开节假日出行高峰,提升休假品质。
近日,四川泸州总工会也就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 规范落实带薪年休假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j6D55Xkr1Ffb3Gzxrut0xQ
重点如下:
1.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将职工休假与职工子女学校春秋假统筹安排,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方便。
3.落实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落实劳资沟通协商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1.入职满一年才有带薪年假,合法吗?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2.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部分网友询问的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的问题,鱼小保也在这里给大家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说,休了产假仍然是可以休年假的。
3.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其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对于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未支付相应报酬应该如何处理?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的50%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有权制定自己的请假规定,但规定必须合法合理。如果规定不合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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