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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版:工伤保险全流程办理指南

2023-11-02 10:20:44

    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

    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赔偿多少钱?

    你是否也有这些疑问?

    看这篇就明白

    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在哪儿办理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

    由谁来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做什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被认定为工伤后

    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故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统计局公布的最新,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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