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5:21:01
辞职写“个人原因”,真的会影响拿经济补偿吗?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关于“辞职写‘个人原因’,是否会影响拿经济补偿”,鉴于案例很典型,特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辞职报告
胡某于2019年1月10日入职北京某环境设计院公司,岗位为设计师。
胡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由于2023年8月以来工资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决定辞去目前所在公司担任的水生态设计师岗位,并正式向公司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
愿公司业绩也越来越好!
胡某
2023年12月8日
离职申请表载明:“胡某离职原因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胡某在员工签名处签字确认。
员工面谈记录表载明:
面谈记录:
胡某: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调整以下,故提出离职。
胡某在被面谈人处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离职人员工资明细表载明:
2023年12月胡某应发合计11525元,胡某签字确认并写明:“本人同意上述工资结构及应发合计11525元”。
离职证明载明:
“员工胡某,自2019年1月10日入职……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4年11个月。”
落款处由胡某签字确认,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离职后,胡某以公司降薪他是被迫辞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9150元,仲裁委未支持。
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胡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工资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困难”,胡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我是因为公司降薪,多处反映、投诉、举报无果后,才被迫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因不了解法律细节,离职申请及辞职报告中,未明确载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等字眼。
公司辩称不同意胡某的上诉请求。胡某系个人原因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所签字确认的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胡某虽主张系被迫离职,但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均记载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胡某亦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材料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02民终15248号(当事人系化名)
素材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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