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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积金,我又变了!即日执行

2025-07-31 18:00:03

    近期,四川、新疆、江苏、湖北等多地出台公积金新政!

    鱼小保为大家整理如下,赶紧来看看

    一、四川成都:分批取消住房限售政策


    7月2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7386


    通知明确:


    1、分批取消住房限售政策


    自2025年7月2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购买成都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处于限售期的二手住房取消转让限制,更好支持居民换房需求。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机制,切实提高可贷额度。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3、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将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个人支付部分可据实提取,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4、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力度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年龄上限调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最短时长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受缴存资金存储时间限制,可自由提取。



    二、新疆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计算倍数提高至40倍


    7月16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倍数的通知》。


    政策原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7377


    通知明确:


    自7月21日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由现行的15倍提高至40倍。该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7月21日至12月31日。


    7月17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7461


    通知明确:


    1、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相互变更业务。


    3、调整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调整为“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或近两年还款期间有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还款明细中有逾期利息或罚息的,视为逾期”。



    三、江苏镇江:“以旧换新”可多贷20%


    7月15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7381


    通知明确:


    1、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开户时的本市户籍限制,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24%间灵活选择。


    2、加大对新就业人员购房支持力度


    未成年子女及新就业人员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支持父母提取公积金偿还新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新就业人员毕业时间计算放宽至10年。


    3、支持“房票”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房票”购买镇江市新建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以“房票”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湖北襄阳: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近日,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dO_m4wo0VFT3a766iEtdTw


    通知明确:


    1、调整缴存余额与可贷金额计算系数


    将“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0+缴存年限)”,调整为“存贷结合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5+缴存年限)”。


    2、调整征信记录核查年限


    将“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信用记录采用近两年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信息”,调整为“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信用记录采用近一年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信息”。


    3、优化单位缴存职工还款能力确定标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近6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流水大于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工资性收入流水确定其还款能力;


    小于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其还款能力。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月还款金额的,不再测算其银行负债。


    4、调整部分提前归还本金业务标准


    取消提前归还本金一年内可申请3次限制,单次还款额度由不低于3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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