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11:38:3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2024年开始,最高法对此问题陆续回应,具体怎么回事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2024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认为:
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后来,该案例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间接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
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刊发《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进行了答复: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答网上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的答复,实际上是一次面向全国法官的理论吹风和内部答疑。
2025年8月1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阐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大家需特别注意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做了如下说明:
“《解释二》立足以高质量审判促进稳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
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延长期限届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
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
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高法院在官方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正确理解,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那么,怎么认定“第二次”就成为了司法解释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为了不签“第二次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创造了很多方法,比如:
“延长”代替续订;
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
变换签约主体。
为了打击实践中各种规避“第二次”的方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转载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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