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6 17:38:16
要说打工人最关心的有什么?“经济补偿”一定榜上有名,毕竟在牛马江湖中,谁没有起起伏伏的时候呢?
企业关心用人成本,打工人也关心自己的核心权益,那么2026年,经济补偿有哪些变化呢?一起来看看
2026年开年以来,多地人社局发布通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比如:
1.舟山
从2026年3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60元调整为2430元,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
2.杭州
从2026年1月1日起,杭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
3.西安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7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7元。
4.南通
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5元;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4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不仅仅是发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它还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试用期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底线、病假工资下限、经济补偿基数下限等。
加班费计算基数底线: 支持加班费基数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地区(具体要看地区司法实践),计算加班费时应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
经济补偿基数下限: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下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病假工资下限: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被迫解除理由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明确,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了支付其差额部分外,还可能会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的加付赔偿金。
待岗工资(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通常挂钩最低工资标准(如70%-不等,视各地裁审口径而定)。
伤残津贴:工伤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补足差额。
由此可以看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经济补偿金是有利的。
上述计算中,离职补偿金的计算规则比较复杂,鱼小保也经常在后台收到大家的提问,具体怎么算,接着往下看
在经济补偿金当中,经常出现“N、N+1、2N”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1.通用经济补偿金公式=S×N
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2. 根据过往判例,这些地区还需要包含加班费:杭州、北京、深圳、江苏;这些地区不包含加班费:四川、上海
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公式=S×N+S(上月工资)×1
N+1:有非错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鱼小保补充: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年限累计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又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纪要中明确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最多12年?有不少人对该问题的理解仍比较模糊。
人社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复,明确“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特编辑如下给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4-30 回复时间:2024-05-09马*艳:
马*艳: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51社保网
51社保服务号
外包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
智能社保SaaS服务
51社保暂不提供面向个人的社保代理服务,如想了解个人社保相关知识,请扫码关注「好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