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0 15:58:02
近年来,为进一步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全国多地在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延长奖励产假的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还是按照98天来发放吗?
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医保基金支付还是单位补足?
这个问题各地规定不同,鱼小保汇总了多地医保部门的答复,一起来看看
1.四川: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延长部分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四川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顺产98天、难产113天进行计发,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2.上海:延长产假全部计入生育津贴计发,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
上海卫健委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中明确:生育假(延长产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政策原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824233
条例还规定: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北京:额外计发30天生育津贴,多胎、难产再加15天生育津贴
北京市政府在其女职工生育津贴权益的解读中明确:北京延长的60天生育假,只有其中30天能领生育津贴,另外30天由单位发工资
政策原文:https://www.beijing.gov.cn/fuwu/bmfw/bmzt/nxfw/index.html
文中明确:
本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此处产假天数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即128天,另外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个加15天。
4.西藏:女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西藏365天产假中,120天由医保基金发生育津贴,245天由单位发全额工资
政策原文:https://www.xizan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gz/202211/t20221128_330296.html
文中明确:
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1.难产的,增加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
4.按规定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
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
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标准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
5.广东:延长的80天奖励假,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全部由单位发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省内奖励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政策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8/13/content_5720607.htm
条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女职工产假为98天(基本产假)+80天(奖励假)=178天。
98天基本产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
80天奖励产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且不得扣除全勤奖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广东省奖励产假工资支付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陪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停发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待遇,其核心原则是“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领取,但需保障职工待遇不降低”。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只是改变了资金的发放路径,从“先发给单位再转交个人”变为“医保基金直接打给个人”。但这并未改变企业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以“津贴已直发”为由,完全停止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企业无需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因为津贴已足额覆盖。
生育津贴 < 原工资标准:企业必须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地“停发”产假工资,而是需要根据生育津贴的实际到账金额,进行核算和补差,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的做法是先发基本工资,等到生育津贴下来之后再补差。这种做法并不算克扣工资,是具有实务合理性的。本文中的案例之所以引起争议,也正是因为单位最终没补差。
理论上还有一种做法:单位先按照高的工资预支,后面再领津贴补差。
但这种做法有两个问题:
第一,无法提前预知后续能否正常申领下来津贴(部分地区提前无法知道准确数额);
第二,有的人拿到补贴以后,可能不会配合去提交申领材料;或者申领津贴下来后津贴低不用补,员工就会觉得不开心,反而容易出现争议。
因此企业在生育津贴发放实操中,可以选择和员工说明情况,先低后补差(先发基本工资,生育津贴下来之后再进行补差),这样既合理也合情。
核心问题一:产假期间个人社保,怎么扣?谁来担?
企业先行发产假工资的:直接从产假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及公积金部分,扣除标准与产假前一致。
企业未发产假工资的:可与女职工协商,待生育津贴到账后从津贴中抵扣,或在员工返岗后从工资中逐月扣除,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抵扣方式。
企业不得因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就停止为女职工代扣代缴社保,否则会导致员工社保断缴,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心问题二:扣除社保部分是实发中计算还是应发计算?
统一按应发工资计算扣除基数,社保个人部分从应发金额中扣除后,再计发实发薪资 / 抵扣津贴,这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定要求。
扣除基数:产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女职工产假前的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固定工资性收入),个人社保及公积金的扣除比例,也按此应发工资基数计算,与正常出勤时一致。
核心问题三:产假社保补贴是补贴单位部分还是个人部分?
近日,上海人社局对该问题再次明确:
上海人社局明确:
根据《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14号)规定,产假社保补贴的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此处划重点:
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
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附:2026最新产假一览表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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