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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专栏 | 企业招留用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19-12-13 09:43:35

      企业招留用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庚鑫专栏

      庚鑫

      51社保研究中心专家,资深用工筹划专家、资深企业培训师、企业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机构特聘劳动用工、成本优化专家顾问、15年人力资源领域研究专家、8年北京人社局实践经验,多家知名电视台、电台特邀分享嘉宾。

      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吗?

      按照我国退休规定,女工人50岁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能力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如果想继续留用,在这种情况下,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建立哪种用工关系?

      今天就此问题探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享受养老金的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的劳动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正常享受养老金的情形

      我国职工退休标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这个是领取待遇的标准,按照规定,达到退休当年的生日当月,可以到社保机构办理即可。

      用人单位想继续留用此情形劳动者,需要建立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相关的保护,双方适用民事相关法律,通过约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发生意外伤害或协议到期的补偿责任,主要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享受养老金的情形

      这类员工是因为2项退休标准只满足了一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及时办理退休,也就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想继续留用这类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是哪种呢?

      人社部就此问题专门做了回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已经表明的非常清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待遇的情形,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适用民事相关法律,与第一种情况一样。


      人社建字〔2019〕37号文。还提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单位招用超龄未享受待遇的劳动者,虽然不用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出现工伤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类工伤风险。

      如果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待遇的劳动者,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部分行业的特殊性,比如建筑行业,可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这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总结

      建议单位优先招用或继续留用第一类型劳动者,如果用第二类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类工伤的风险,这类风险是单位的责任。

      浙江省已经试点出台相关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此类情形会继续研究,适时完善劳动法相关规定,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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