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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答疑 | 疫情期不会算工资?搞不清劳动关系?这27个典型问题HR必看

2020-02-12 23:11:45

      特别答疑 | 疫情期不会算工资?搞不清劳动关系?这27个典型问题HR必看

      防控新型肺炎,企业战“疫”如何打?

      针对近期的肺炎疫情,以及对此出台的相关政策,51社保上线《51微课堂》系列公益直播课,企业战“疫”有良方!


      我们邀请51社保首席专家庚鑫老师以及资深劳动法专家杨保全老师,为大家分享《新冠疫情下的劳动用工与工资福利解析》,每天一个知识点,解决HR用工难题。

      目前第二期线上直播课已于2月4日晚结束,主讲老师分享了“疫情期的劳动关系与薪资核算”问题。包括企业复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停工的劳动关系、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等知识。

      参与线上听课的同学们都特别认真专注,同时也有不少同学向主讲老师提出了各种问题,在此小编对这次线上直播课同学们的疑问做了一个汇总,其中很多代表性的问题,老师也给出了答案。

      在此分享出来,供各位HR小伙伴们学习参考。

      1、武汉籍贯的员工,北京乙方签合同,在武汉甲方公司工作,3-9日能按北京的灵活在家办公吗?

      答:在武汉休假的员工应按照湖北省规定执行,如果3-9日安排在武汉家中办公的,应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复工后调休或支付200%工资,文件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请问,2月份上海多7天休息日,缺勤工资还是21.75吗?

      答:是的,统一按照21.75计算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文件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

      3、今年的标准工作时间是不是有变化呢?

      答:目前没有任何通知,建议保持原标准计算。

      4、员工在家网络办公,是否应形成文件记录或考勤,避免风险?

      答:建议单位发布在家办公等灵活方式的规范与要求,规定考勤与工作交付方式。

      5、1月份跟2月份的计薪日是否可以按照应勤总天数来计算呢?

      答:建议计薪日按照21.75天计算。文件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

      6、全国性的企业,薪资核算是要分地区执行核算吗?各地的应出勤如何确定?

      答:月计薪天数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全国各地的月计薪天数统一按照21.75计算。应出勤天数需要结合当地规定确认,总的原则是计薪日+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

      7、武汉本地的,如按政策通知,14号复工后如果有员工感染了,公司要担责吗?属于工伤吗?

      答:您好,复工后除医护相关工作人员外,在工作期间感染肺炎是不算工伤的,新型冠状病毒目前也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不属于工伤。但是如果48小时之内因病死亡的,视同工伤的。

      8、武汉地区,要求复工四大类企业2月3号开始复工的,员工无法到岗的,工资怎么算?如果不是复工四大类的企业,从大年三十至二月十三号全部按休息日支付百分之两百吗?(除初一至初三外)

      答:湖北地区比较特殊,经国务院特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和其他地区的假期性质不同,所以武汉地区在此期间无法到岗的,应当支付工资。如果不是复工企业的,在此期间没有安排工作,无需支付200%的工资,应按休息日计算,为不扣薪日,如果安排工作的,按加班计算,调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9、公司安排待岗的话是否需要通知劳动部门,如果需要通知哪个部门?

      答:不需要通知劳动部门,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10、1月疫情延假期要求员工用自己的年假等来抵扣有没有问题?

      答:如果不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经企业同意是可以的。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1、如果在待岗期第一个月领完工资就辞职了,对企业有什么保障吗?

      答:签订待岗期协议后,员工需要按照待岗协议规定执行,比如接受公司培训、考勤规定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如果因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其经济赔偿。

      12、河南省,3~7号未安排在家办公的,怎么发工资呢?

      答:未安排在家办公的不应扣薪。河南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到2月9日。

      13、孕妇是否可以申请12-15休病假,不用提供怀孕证明?

      答: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在特殊时期自行调整。

      14、如果在疫情管控阶段,延期复工期间,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不?是否可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试用期员工?

      答: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可以变更试用期时间,但是变更天数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规定。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证据证明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5、湖北武汉,节前给待录用员工发过Offer,约定了2月10日入职,能够要求对方因为疫情情况延期1-2个月入职吗?

      答:不能直接变更,建议企业可以与应聘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方式解决。

      16、北京3-9日综合工时上班的工资怎么支付?200%还是150%?

      答:北京地区3-9号为灵活工作时间,单位申请综合工时后,加班只会加班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即: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按300%工资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150%支付。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7、深圳市在家休息不工作的,2.2-2.9期间需要支付工资吗,那是支付正常工资吗?如果安排上班了,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答:受广东省延期复工规定限制的企业,2月3日-9日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安排上班了,2-7日正常支付工资即可,8-9日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应调休或按200%的工资支付加班费。

      18、假如一个员工工资300元/天,2月1号加班,按照2倍工资,支付给他600元还是900元?

      答:应为600元,或安排调休。2月1日为国务院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文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9、北京3-7日属于企业自由选择上班方式,线上办公的企业,未来假期怎么计算呢,企业可强制员工由双休变成单休吗?

      答:不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除外),北京3-7号可以在家办公或弹性时间等灵活工作方式,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不影响未来假期安排,在此期间也可以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

      20、对于退休返聘的劳务员工,公司是否可以安排2月停工待岗?薪酬怎么结算?

      答: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休息或结算按照劳务协议约定执行,如未明确约定的,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1、在家办公并没有要求工作时长 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吗?

      答:在家办公期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不建议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稳妥处理。

      22、2月份上海多休息7天,工作日减少,有人请假不上班,扣除事假的工资基数是21.75天?还是21.75—5=16.75呢?

      答:扣除工资标准按21.75计算,即全月工资除以21.75为日计薪工资标准。文件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3、餐厅位于景区内,因疫情暂时停业,短时间内无法恢复营业,在此期间员工薪资如何发放?北京地区。

      答: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签订调整薪酬协议;或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待岗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4、企业考虑全体员工的安全,担心人员聚集导致疾病传播,安排大家10号之后继续在家休息。是否属于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范围?

      答: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责任自行承担,不属于无法及时复工的范围,只有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紧急措施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25、员工以买不到口罩为由拒绝上班,怎么发工资?

      答:属于个人原因,员工应履行请休假手续,经单位审核同意,可不上班。如果员工因此为由直接拒绝上班且不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可以按旷工处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某员工在疫情前就身体情况已请病假了,但只是从医院开假条,疫情发生后,他说无法去医院而不能开假条,这种情况怎么算?无假条还能算病假工资吗?

      答:可以结合企业规章制度,不提供病假条,又不属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本人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现在大家都不出门也不见面,待岗协议签订难以执行,邮件确认是否也有效力?

      答:可以的,企业可与本人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续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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