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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人!北京医保发布通知,即日起…

2020-03-22 22:54:47

    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是最近几天大家热议的焦点。据51社保网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一半多的省份出台了社保政策细则,对于那些所属省份还没有出台细则的HR,这几天也是在翘首以盼。

    没办法,老板每天都在追问,实属无奈。

    伴随着多地社保减免三项费用政策出台,医保的减征政策也紧跟脚步,相继出台。其中北京市的政策,最为引人关注。

    终于来了!我们等来了北京医保的最新消息。还有创新型的“互联网+”医保服务,一起来看看。

    北京医保新政


    北京市医保局联合北京市财政局、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解读:注意减半的费用只是企业缴费的部分,个人的费用还是要正常缴纳的。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解读:用人单位的义务,还是要继续执行,也就是第一点中透露的,员工个人的费用,还是要照常代扣缴纳的。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解读: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流程简化,以便企业及时享受。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解读:申请延期缴纳医保的单位,要在延期结束后才可以享受减半。这点需要HR注意一下,针对已经申请缓缴的单位,要想享受有一个条件限制。

    “互联网+”医保服务


    疫情期间,都提倡不见面服务,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按照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向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已公布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接口规范对HIS系统进行改造,做好与互联网端口的对接,并同步进行医保信息系统升级。验收合格的,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互联网复诊服务医疗收费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所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纳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二、对“互联网+”医保服务进行实时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先对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认参保人员实名制就医的,发生的“互联网复诊”项目(项目编码AADG0000)可实时分解、即时结算;

    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参保人员更正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可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取药、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药品配送上门服务,三种方式在取药时均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可适当放宽开药量政策。定点医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

    三、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网络稳定,保证互联网复诊服务有关的网络安全,防止泄露。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标准字典库,提高上传准确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嘱信息共享的配套管理,及时下载参保人员历史就诊记录,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并加强对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等相关入库反馈的分析,避免拒付情况发生。

    四、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基金监管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核查参保人员身份,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五、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区医保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各区医保部门要做好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更好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互联网+”医保服务结算规范 

    为保障参保人员按规定享有互联网复诊服务,在现行医保费用结算流程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复诊服务结算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人员

    1)参保人员可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含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可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个人身份须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实名认证。

    3)参保人员发生的“互联网复诊”项目(项目编码AADG0000)费用可在线实时分解、即时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4)参保人员进行互联网复诊服务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选择适合个人需求的取药方式:

    1、选择到本次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持社保卡在院刷卡实时结算;

    2、选择由本次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上门的,持社保卡在配送人员提供的移动支付终端刷卡实时结算;

    3、选择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持社保卡在药店刷卡实时结算。

    5)门诊特殊病相关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持社保卡到个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

    二、定点医药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京卫医〔2018〕216号)要求,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发现参保人员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时,应向参保人员提示处方有效期限。

    3)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下载外配处方信息,根据下载的电子外配处方药品信息进行配药,为参保人员实时结算药品费用。

    4)定点医药机构须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

    5)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现行结算流程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

    2)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未能实时结算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要及时给予手工报销。

    “互联网+”医保服务结算流程图


    备注:

    1、参保人员实时结算未成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2、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此次北京的医保新政,为企业的复工复产打了一剂强心剂,结合社保减免的政策,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五险将获得不小的减负优惠力度。

    虽然企业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了,但是员工个人的权益并不会收到任何影响。同样可以照常报销,另外根据北京市“互联网+”医保服务,员工的医保享受待遇,将更加便捷有效。

    来源:北京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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