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 18:10:34
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根据各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我省除河源和揭阳未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外,湛江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3月,肇庆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其他地市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
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的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因此,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各统筹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2020年1月的缴费费率。各市的规定具体详见下表。
总结
政策执行到期的地市,用人单位从次月开始申报缴纳费款所属期为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将不再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增减员和申报,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期间,涉及个人待遇享受方面的问题,建议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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