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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保的注意!重复领取社保待遇不退还,恐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0-08-31 17:35:22

    这几天,51酱浏览各省人社部门的官网,忽然发现了一个不得了的通知,抓紧分享给大家。


    江苏人社出台新规,整治重复领取社保待遇乱象。

    怎么个整治法呢?两个字:抵扣。

    总共有8大点,内容有点多,想看完整内容的可以参考下面官方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8/17/art_77277_9455459.html

    赶时间的小伙伴,51酱也顺带给你罗列了下面这些要点。

    1、关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从被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从继续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中协助抵扣。

    2、关于重复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按其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不足抵扣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后在1个月内不退还且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3、关于职保居保双重领取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保待遇中抵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的,按继续领取职保待遇的20%(每月抵扣金额不低于200元)逐月进行抵扣。

    另外重复领取职保和伤残津贴、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等情况,也有对相应的规定。

    本次江苏人社这个通知的出台,让小伙伴们对社保待遇的重复领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原来还有这种情况啊。

    其实一直一来,社保待遇重复领取,都是人社局重点整治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显示,近年以来,陆续发现一些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现象,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发放。

    据分析,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或参保信息不联网,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已经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了待遇。此外,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了重复领取。

    现在江苏出台了针对这种现象的专项解决办法,相信其余的省份也会陆续出台新规,毕竟现在社保合规越来越被重视,保障全民的利益,更是重要大事。

    51酱提醒:对涉嫌欺诈、伪造档案及参保信息、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拒不退还养老金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亲爱的小伙伴们,你们对于这个抵扣政策,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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