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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普及:想要拿到工伤赔偿,这八个时间点需要牢记!

2020-12-23 10:14:20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再加上用人单位可能故意不想给员工赔偿,所以对申请工伤认定很懈怠,劳动者自身也不注意的话,很有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因为他们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今天想给大家讲讲这8个时限!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1、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三十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六十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多方进行共同委托,不建议个人私下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十五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一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6、三十日,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7、一年,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停工留薪的时间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以上是关于工伤大家要记住的8个时限,而关于工伤认定,我们律师也给大家留了几个小建议:

    1、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企业未与受伤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情形,这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搜寻相关证据,例如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2、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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