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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容错免罚!本市出台104项人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05-21 15:44:53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近日发布

    与之配套的还有

    裁量基准表(2021版)

    这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及优化行政执法场景式服务的要求

    破除“以批代管”“严批宽管”

    “多头执法”“随意执法”

    等顽疾的有效措施之一


    《裁量基准》的实施,将使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更加统一,更有利于持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实施原则、适用规则、审核监督、附则五个部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40余项拓展到104项,实现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全覆盖。

    《裁量基准表》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职权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与分类、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等内容,设计简明,方便企业、群众查询监督。

    严格设定裁量基准

    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裁量基准》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先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先予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先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跳过没收违法所得直接适用其他处罚;规定应当多种处罚并处的,不得只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而应当多种并罚;规定可以多种处罚并处的,则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无需多种并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规定数额的下限。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审核程序

    《裁量基准》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程序,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裁量基准》实施后,朝阳区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出现多名劳动者投诉被拖欠工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没有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行为在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朝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察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尺度较大。根据《裁量基准》规定,因该公司违法情形应当对应“严重”档次,应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更加精准明确。

    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的

    可视情况缩短公示期限

    《裁量基准表》对“三类四档”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予以明确。即: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不进行处罚公示;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两档处罚公示期,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对严重违法行为设定12个月处罚公示期;均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下限。除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市场主体申请,视情况缩短公示期限,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动态更新《裁量基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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