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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单位分立,不能把工伤保险待遇“分没了”!

2021-04-19 17:08:16

    工伤问题,一直是HR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因为HR不仅要知晓工伤的认定条件和范围,还需要知道员工工伤待遇的申报以及企业在里面承担的责任。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咨询,说单位分立后员工发生工伤了应该由哪家单位来负责的问题,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是51酱还是要给大家说一下,企业应该怎样来负责处理。

    这里51酱借用人社部发布的一个案例,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注意这个案例中,用到了民法典的知识,关于民法典51酱也多次给大家普及过里面的劳动关系知识,所以各位HR小伙伴平时可以抽空多多看看民法典。一些事关员工劳动关系、用工纠纷处理的适用法规,都在里面有明确说明。

    给大家分享两篇民法典的推文:

    @HR,重磅!《民法典》已施行!将这样影响你的工作!

    见义勇为免责、夫妻共同债务新规、胎儿享有民事权,事关每个人的民法典要来了

    为了给员工良好的工作体验和保障,也为了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企业可以考虑给这部分工作者购买补充工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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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工伤认定条件

    下方文字较多,但都很重要。

    建议收藏,总有你用得到的时候!

    认定工伤的7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7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3种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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