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16:40:27
导 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补税办理已接近尾声,如果还有没办理汇缴的小伙伴需要抓紧啦~因为过了这个村可就没有这个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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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上个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税法扣减相应的项目,余额对应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与平时预扣的个税总额比较,多退少补。
1、对绝大部分2020年1月至12月固定在一个单位上班、领工资的纳税人来说,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已及时报送至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单位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内未发生大病医疗、捐赠支出的,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缴税额相同,这种常见的“工薪族”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不能确定自己全年预缴的税款与应纳税款是否一致,您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具体操作可见文章尾部视频1讲解)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登陆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APP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
3、需要退税的,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的,则需办理年度汇算。
1、如果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是属于应当补税的,办理年度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3、首违不罚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误区1:我自己不会进行个税汇算,也怕汇算错了承担风险和责任,我让所在单位帮着个税汇算,我就什么也不用管了,而且出现问题由所在单位给我承担。(错)
纠正:让所在单位帮着个税汇算,并不代表你什么也不用管了,你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误区2:今天我进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发现税务局提供了预填报服务,好多自动都有了,因此个税汇算清缴我就不用申报了。(错)
纠正:预填申报,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能替代您的申报义务。目前只要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时候都可以体验到该项预填服务。
预填申报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扣缴单位申报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误区3:2020年全年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根本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年度汇算主要是适用于有多处综合所得的自然人。(错)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自1月起至12月只在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及公益慈善性捐赠等各项扣除,单位通过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您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对此情形,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您因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晚,导致12月仍不能足额扣除、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的,或者还有未能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等,需要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扣除并获得退税。
误区4:我2020年度个税汇算肯定是要退税了,退税是不是必须要退到单位对公账户才可以。(错)
纠正:退税款不可以退至他人账户,也不是退到公司对公账户,而是退税款只能退还至您本人自己的个人账户。
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2020 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都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 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若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税法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即不满足综合所得年收入小于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达400元这两个条件之一),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全年比别人多减除了6万元;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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